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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01月20日 星期一

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介绍——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民办学校按营利与非营利分类管理

《工人日报》(2017年01月20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周有强)“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1月18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表示,这有利于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发布会上,谢焕忠表示,民办教育扩大了教育资源供给,缓解了公共财政压力,拉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创新了办学体制机制,已经成为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此背景下,《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放宽办学准入条件,只要不属法律法规禁止进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意见》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但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营利性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意见》提出,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意见》还提出,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落实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资助政策。在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更大的扶持。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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