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年起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起付2万元,最多补偿20万元
《工人日报》(2016年12月26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均是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据了解,职工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职工大病保险医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
对于补偿标准,意见明确规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为依据,确定职工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对参保人员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其中,2017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未来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对职工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意见规定,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原则上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该统筹基金结余不足的城市,也可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等途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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