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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一

两高发布规定:

最大程度保障执行案件当事人寻求救济权利

《工人日报》(2016年12月24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法院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怎么办?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民事执行裁判行为、民事执行实施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据贾小刚透露,201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2万余件,其中八成以上针对执行实施行为,不足两成针对执行审查和裁决行为。

“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选择性执行或消极执行、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提出,其中执行款物管理不规范涉及到的问题主要有拖延支付、截留、挪用、侵占、贪污以及管理不规范、违规发放分配等。”贾小刚说。

“执行不作为、消极执行属于比较典型的一类执行违法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监督。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能执行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属于执行不能,有的属于执行不作为。”贾小刚说。

申请监督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规定》着眼于保障当事人权利进行制度设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给予了明确指引。“只要当事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贾小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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