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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9月25日 星期一

个人信息保护呼唤组合拳

王 瑜
《工人日报》(2016年09月25日 02版)

现在的网络和电信诈骗手段越来越高明了,据9月20日新京报报道,有网络电信诈骗团伙甚至高薪聘请心理学博士编写剧本来实施诈骗。这些剧本最贵的达200万元。而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也似有加剧倾向。就在同一天,有媒体报道,明星航班信息被公然叫卖,“孙杨30元,买傅园慧证件号可加送胡歌证件号,再加50元,还能附赠王俊凯信息。”

当前,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体信息保护面临全新挑战。

我们每个人每天在参与互联网经济和网络社交平台互动时,工作和生活的信息“痕迹”正在被精准记录与分析。从正向价值看,伴随大数据技术和应用逐渐普及,个体日常行为信息的潜在意义正在被深度挖掘,其聚合而成的海量数据资源,在商业和国家安全领域呈现出广阔的价值。与此同时带来的隐患是,如果这些个人信息被技术和权力滥用,那么公众个人隐私与大数据应用的商业伦理边界可能轻易被不法分子“打破”,危及个人隐私权。

客观而言,大数据商业应用和分享经济的价值毋庸置疑。这种通过分享闲置“海量”资源和大数据,协同创造出新价值的商业和发展模式正在深刻改变当下世界。从共享交通出行到共享住宿空间乃至共享办公场所,从共享教育到共享医疗,最近一段时间果壳公司甚至推出共享知识的产品。

这些共享模式背后,都离不开“大数据”的身影。

与其他科技类似,大数据技术本身并没有正面或负面含义。只有使用大数据的主体有价值倾向,其对数据处理妥当或失当,可能给个体带来积极或消极影响。而因其中涉及的个人数据恰处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交叉地带,因此在当前法律和监管不到位状况下,更易造成边界划分不清晰,导致诸多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问题发生。

被称为“大数据时代预言家”的舍恩伯格在代表作《大数据时代》中提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应实施管理变革,从个人许可到让数据使用者承担责任。他建议大数据时代应建立一种特殊的隐私保护模式,数据使用者应为其行为负责,而不是将重心放在收集数据之前征求个人同意。这种保护模式要求使用数据的企业和机构应基于对个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对涉及个人数据利用的行为进行专业评测。因为数据使用方比其他人更明白想要如何利用数据,他们才是数据应用的主要受益者,所以理所当然对使用数据的行为负责。

当然,大数据环境下个体信息和隐私遭遇侵犯和挑战,不只源于数据使用者违规违法处理,还存在法律和政策不完善、市场不规范、技术滞后、监管缺位以及个体隐私保护权利意识淡薄等诸多原因。

因此,对于当前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的解决策略,不能单纯依靠权力、市场、法律或是道德约束机制的其中一项或几项,而是需要在多方协调的统一“治理”框架下实施组合拳。在大数据应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亟须建立系统的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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