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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9月08日 星期一

农民市民化成本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山东进城农民工可申领租房补贴

《工人日报》(2016年09月08日 05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印发相关意见,为进城农民享受市民化待遇给出了一系列福利政策。据了解,山东将把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租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意见提出,将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而且,从今年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将按当地参保居民标准给予补助。

在养老方面,意见提出,将把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等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不仅如此,还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级财政按照符合领取居民基础养老金条件的老年人口数和相关补助标准对市县予以补助,市县政府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

意见明确提出,各市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公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领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省市财政部门将按照实际承租或领取补贴人数分配相关补助资金,支持进城农民平等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也将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尤其是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等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

另外,在就业方面,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可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

据了解,山东将按照责任共担、适度均衡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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