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出台办法杜绝“临时工背黑锅”
辅助人员履职的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本报讯 (记者陈华)行政执法出了问题,想把责任推脱给“临时工”?这种现象在合肥市将来可能绝迹。日前,正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合肥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职行为带来的相关法律后果作出“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的明确规定。
当前,不少行政执法领域,都可以看到辅助人员协助工作的身影,其中尤以包括协警、辅警在内的公安、城管、交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居多。正在征求意见的这一《办法》明确,辅助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辅助人员将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种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上岗,证件有效期5年,每年都要审验。
《办法》明确,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如果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执法辅助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该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依法向该辅助人员追偿。
按照《办法》,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聘用的,或者行政机关与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达成用人协议,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派遣在行政机关使用的,在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职责的人员。要成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除了年满18周岁、道德品行良好、无犯罪等不良记录、具有符合要求的能力和条件外,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从2014年起,安徽省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要求各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不允许存在任何聘用“临时工”“合同工”现象。合肥市此次更加明确了辅助人员的履职范围,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劝阻制止、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协助调查取证等。
此外,《办法》再次强调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各种“禁止行为”,包括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从事协助行政执法活动,不得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否则将可能被处分、吊销证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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