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开征环境保护税
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工人日报》(2016年08月30日 01版)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 (记者张伟杰)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草案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等经营主体应当缴纳环保税。
据了解,环保税是现行排污费的“升级版”。统计显示,2003年至2015年,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达500多万户。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说,本次立法是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
草案规定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草案同时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在符合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不包括规模化养殖),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免税),对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等。
据悉,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首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税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