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城乡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本报讯 (记者黄榆)云南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该意见提出,云南省将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据悉,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须是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要获得救助供养必须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由政府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费用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开展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应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集中供养1名特困人员每年补贴720元,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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