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认为:司法权、侦查权一旦合二为一,很容易出现权力扩张
侦查权期待更强监督
“警察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警察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如何避免侦查程序中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如何规范警察权、侦查权的行使,确保公安执法规范化?”8月2日,在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和律媒百人会主办的“完善公安侦查阶段法律监督高端研讨会”上,有学者呼吁完善对侦查权的法律监督,更好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监督制约不完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说,警察权缺乏有力司法制约的表现包括,公安机关进行搜查、扣押、冻结、查封都不需要司法令状,自己就可以开相关手续。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举了一个真实案例,当事人闫平平卖矿3年后,买方以闫平平涉嫌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案件历经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和诈骗四个罪名,两次延长羁押期限。
对这样的现象,王殿学表示自己很“困惑”。“这个案件我认为有必要提起侦查监督程序,”王殿学说,“如果案件需要侦查就去侦查,如果案件确实有问题,还是在侦查阶段能够停下来,以避免形成大的负面影响。”
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说,公安机关既是国家治安机关又是国家的侦查机关,掌握有相当广泛的行政执法权,同时又拥有司法权、侦查权。这样的权力一旦合二为一“很容易出现权力的扩张”。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分析说:公安的侦查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动性、职权性、封闭性,这些特点使其侦查行为很少受到限制。“这既有执法人员认识观念的原因,还有工作机制的原因,也有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侦查不该公开什么?
“侦查确实有一定的密闭性,全世界都是这样,因为侦查当中实行的是侦查不公开原则或者侦查密行主义。”张建伟说,这样的制度主要作用是使侦查不受干扰、不受妨碍。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因为整个案件还在侦查过程当中,嫌疑人是不是有罪,需要侦查加以厘清。厘清之前,在电视台上认罪,大曝光,这都是对一个人的声誉进行践踏,对他的生活工作包括未来的生活工作有损害作用。所以侦查不公开原则包含的内容是在电视上、媒体上对于当事人事前犯罪情况不能够进行这样的披露。这些包含在侦查不公开的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理解侦查都是国家秘密,处处要设防。它本身应该要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思考。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李轩说,在公安侦查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制度上设计的需要,保密性比较高。公安机关在实践操作当中也有滥用保密特权的现象,侦查阶段应当当事人或者向辩护人公开的信息内定为国家机密,这样使得辩护律师刑事侦查的阶段因为信息严重不对称而大打折扣。
李轩认为公安侦查阶段需要律师的介入,更需要社会监督。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有监督职能。作为律师和其他社会公众,也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或者活动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当然也可以对相关的违法事项进行媒体监督。
会上,还有学者谈到了羁押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延长羁押,由上级或者省一级的检察机关进行批准。
“制度不错,但缺乏相应的机制。”张建伟认为应该改变目前延长羁押以行政程序审批的方式,用一种类似于司法程序来解决要不要延长羁押的问题。即由上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以开羁押庭的方式,有辩护方和警察方,三方组合一起,双方提供理由甚至要求提供进一步的实证,要求延长羁押或者要求否定、不批准延长羁押。用听证或者延押庭的方式来解决关系到一个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问题。
侦查权监督应改革?
“当前,我国应探索建构由公安机关报请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司法审查程序,亦即逮捕、拘留以及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均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后方可适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建议,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程序,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建构由法院审查批准侦查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和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涉及搜查、扣押、冻结、查封等物权强制措施,同样报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下达令状后方可适用。这种司法审查程序,旨在解决权力的制衡与制约,以防止警察权的滥用。更重要的是保证侦查的质量,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樊崇义还提出,在规范警察执法权的过程中,能否准许律师介入应给予充分考量,创造条件实现律师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介入,加强律师对警察权的监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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