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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8月04日 星期一

【关注职业安全健康】职业卫生监督是什么性质?

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工人日报》(2016年08月04日 06版)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什么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监督执法证件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对其通过资格认定的工作人员统一制发的、表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身份和权限的证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出示监督执法证件的,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职业卫生监督属于什么性质?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属于国家公务行为,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等特点,要求执法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务,不得枉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做到:

(1)忠于职守,对本职工作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2)秉公执法,严格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3)严格按照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不滥用职权、不玩忽职守、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4)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自尊、自重、自爱的情操,正确对待人情、金钱、名利,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不徇私情、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持真理,光明磊落;

(5)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等,应依法履行保密的义务,不得将其泄露给与执法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以维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怎样配合?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检查单位有义务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将执法人员拒之门外,允许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为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应当满足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据,不能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更不得以种种方式或理由拒绝或阻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果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依法执行职务”,被检查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拒绝,可以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举报。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具有的行为有哪些?

(1)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得违法发证与审批;

(2)不得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形不得有不履行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行为;

(4)不得收受贿赂,虚报、瞒报危害事故,罚款超过法定要求等。

国家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何要求?

由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涉及的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多,专业性强,所以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定。经过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才能上岗执法,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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