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明确交通安全隐患督办机制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26日 03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山东日前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议事协调机构。本级交安委可以对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隐患整改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的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修订稿还规定,各级政府交安委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机制、问责建议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挂牌督办机制。对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按照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三个等级,分别提请省、市、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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