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全面“破冰”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23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卢越)6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至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13个试点地区均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记者7月18日从最高检获悉,截至今年6月,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942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06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30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11件,行政公益诉讼18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为期2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按照要求,检察机关在试点期间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侵害公益事件及其背后的监管不力问题,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重点,集中力量办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探索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依据授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有效改善了以往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但无人诉、无法诉、不愿诉而导致违法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的现象,有效改变了公益保护主体缺位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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