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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7月23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货车侧翻砸坏果树 果农扣车被判赔钱

□张清波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23日 05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债主”能私扣“欠债”人的东西吗?

日前,北京市三中院的一起判决认定,即便是“债主”,也不能随意扣留“欠债”者的财物。

货车侧翻压坏果树

2015年8月6日,在一家商贸公司当司机的小张开着货车行驶在路上。没想到,货车中途发生侧翻,造成果农老屈的5棵果树损坏。交警认定小张负全责,老屈无责。

小张回公司后,将事情向单位做了报告,该商贸公司提出等保险公司定损之后再赔偿老屈损失,但老屈要求必须先赔偿1万元才能将货车拖走,并进行了阻拦。同年9月9日,商贸公司赔偿老屈果树损失及清理费6000元后才将货车拖走。

为索赔货车被老屈扣押期间的营运损失,商贸公司将老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屈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擅自扣押了商贸公司的营运车辆,属私力救济不当,不属于正当的民事自助行为,据此,根据鉴定报告判决老屈赔偿商贸公司营运损失1.705万元。

民事自助行为合法吗

老屈在果树受损且公安机关已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扣押肇事车辆的方式迫使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这涉及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问题。

公力救济是一种必须通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规则和特定程序去保护与实现权利的方式;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不借助于公力,而单纯依靠私人的力量去保护与实现权利的方式。在现代法治国家,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共同构成了现代权利救济体系的整体。典型的私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民事自助行为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我国均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民事自助行为不同,我国至今尚未从法律层面明确它的合法性。故老屈的扣车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合法依据。

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已经介入,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事故认定书中注明老屈的果树损坏。至此,老屈的果树损失应当通过与商贸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亦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寻求公力救济,而不应擅自扣留商贸公司的营运车辆。因此,即使按照目前国内外关于民事自助行为的含义,老屈的扣车行为亦不符合民事自助行为的最基本构成要件。

受损果农倒赔钱冤吗

在交管部门认定商贸公司的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老屈对于经济赔偿问题就应当寻求公力救济,而不应扣押车辆,迫使对方接受其赔偿要求。在民警出警协调时,商贸公司多次强调该车属于正在营运的车辆,每天都会有停运损失的情况下,老屈仍坚持不赔钱就不放车,造成停运损失继续扩大。商贸公司提出需等待保险公司定损并按照保险理赔程序赔偿老屈经济损失,属于正常合理的要求,且事故发生之后,商贸公司已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到现场定损,因老屈不满意定损数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于事故发生后十余天又到现场第二次定损,老屈对于赔偿项目及数额仍不满意,要求赔偿1万元方允许将货车拖走,最终商贸公司未再继续等待保险理赔程序,自己出钱赔偿了老屈全部损失6000元,才将货车拖走。

可见,在此事件中,商贸公司并没有故意拖延赔偿老屈的合理经济损失,即不存在商贸公司放任货车营运损失扩大的情形。所以,老屈对于货车的停运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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