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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一

教育部出台规定严处学术不端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22日 07版)

本报讯(记者于忠宁)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教育部日前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办法》明确了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责任;突出了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学术不端的六类情形,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同时授权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自行规定六类之外的学术不端情形。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待学术不端行为,教育部及各高校的态度历来是“零容忍”。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复杂性、综合性很强,极大地制约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为此,《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校应当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上,《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可依据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办法》突出了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促进高校自主发展、自我监督的原则。

该负责人称,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特别强调了高校学术委员会在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方面的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学术委员会依法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这样的设计旨在体现学校内学术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而避免行政对学术事务的不当干预。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校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后,应当撤销高等学校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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