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雾霾公益诉讼案宣判 污染企业被判赔2198万元
“公益诉讼”开始成为环保的新力量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22日 01版)
本报济南7月21日电 (记者丛民)去年3月,环保部主管的环保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污染大气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作为新环保法面世后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于昨日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0年,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市区内,周围多为居民小区。经审理查明,这家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生产、平板玻璃、玻璃空心砖、玻璃深加工、玻璃制品制造等。据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2013年11月,2014年1月、5月、6月、11月,2015年2月,振华公司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存在超标情况。在此期间,德州市环保局和山东省环保厅曾五次对振华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综合此前媒体报道,这家企业算是个名副其实的“污染钉子户”,多次吃过罚单,山东省环保厅挂牌督办过,国家环保部也点名批评过,但依然我行我素,行政手段难解污染之困,才有了中环联“救驾”提起了公益诉讼。
一年来,该案的进展与结果,成为公众观察新环保法实施效果的一个契机。
今天的舆论普遍在为中环联向污染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的勇气和态度点赞,也为该组织赢了官司鼓掌。
有媒体称,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全国有超过300家的社会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这些组织应向中环联学习,借鉴经验。”
有评论认为,首起雾霾公益诉讼的结果具有标杆意义,预示着“公益诉讼”开始成为环保的一支新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