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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7月16日 星期一

劳动者无法适应劳动强度辞职,企业是否应付经济补偿金?

自愿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责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16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并非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近日,福建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该案中,劳动者无法适应劳动强度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最后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了劳动者诉讼请求。

被告某劳务公司系从事劳务服务经营的企业,承包铜业公司生产车间劳务。2013年6月7日,罗某与该劳务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书》,被安排到铜业公司从事质检岗位工作。上班一段时间后,罗某由于不适应暂时停工。2013年10月24日,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一年,期限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4日。

2015年10月6日,罗某以个人无法适应劳动强度为由,向劳务公司申请辞职。劳务公司当日同意辞职,罗某继续上班至2015年10月19日后离职。罗某在职期间,劳务公司为罗某投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险,但未投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15年10月,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补偿及奖金发放事宜,罗某与劳务公司发生争议。罗某认为劳务公司多次组织加班,劳动强度巨大,常人难以忍受,公司存在违法用工行为,自身系被迫辞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罗某在该劳务公司工作时间两年5个月计算,共计10350元。

罗某向上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务公司依法为罗某补缴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的医疗保险,劳务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补缴部分,罗某承担劳动者补缴部分,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问题在于劳动者自愿以个人无法适应劳动强度为由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劳务公司未为其依法投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违法用工为由,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未依法支付补偿的赔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上杭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以个人无法适应劳动强度为由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提起诉讼时又以劳务公司未为其依法投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属违法用工为由,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罗某2015年10月辞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罗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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