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推出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
“三个区分”确立容错纠错标准
本报讯 (记者刘友婷)为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日前深圳市委出台了《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当前,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处于‘高位过坎’的关键阶段,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挑战,更需要大胆创新、勇于突破、敢闯敢试。”深圳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样的背景下推出容错纠错机制非常必要,而容错纠错的基本标准就是“三个区分”原则。
所谓“三个区分”,就是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规定》明确了属于支持改革创新和容错纠错的7大类范畴,包括充分运用全国人大对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授权,积极开展法规制度创新,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先行先试;支持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强区放权改革中,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尤其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鼓励积极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鼓励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标准;鼓励在基层治理工作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涉险闯关破解难题。
《规定》指出,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方面积极参与,形成协调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纪检、组织、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审慎处理改革创新中的无意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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