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借条在手,被告之一亦认可,诉求还钱为何被判驳?
借贷成立否 关键看“实践”
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涛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金额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要求何涛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作为被告之一的何涛之妻衣吉对于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然而,由于韦小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借款已实际交付何涛,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于韦小雪的主张不予认定。
济南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衣吉、何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何涛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何涛除衣吉、父母之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何涛生前留有房产两套。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涛生前向其出具的50万元和80万元的借条两张,以房产一处作为抵押。
衣吉对于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何涛父母主张,韦小雪仅凭借条无法证实借款已经实际发生。
济南历下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就本案而言,衣吉未否认何涛在借条上签字的真实性,仅是对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可,并非对借款已实际交付的认可,因其称对何涛向韦小雪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当然无从得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更无法对此事实进行认可。衣吉自愿以其继承何涛的遗产偿还借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但该行为并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亦不对其他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该案主审法官张兴欣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韦小雪对于借款来源、交付方式及借款行为发生具体情况的陈述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相关规定,济南历下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韦小雪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韦小雪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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