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规
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任免需告知主管部门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6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修改后的新规内容共十七条,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保障责任,进一步完善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出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而根据规定,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应当负起职责,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新规还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此外,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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