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铺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
不再要求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告,而是公示10天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3日 04版)
据新华社沈阳6月12日电(记者王炳坤 罗捷)企业通过竞争优胜劣汰、有生有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辽宁省工商部门继实施工商登记改革降低企业的进入门槛之后,近期又在全省铺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让企业退出市场变得更加便捷。
从6月初起,辽宁省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部分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只需10天,相关申请材料和程序也进一步简化。
根据辽宁省工商局新近印发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包括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这些企业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登报公告,而是由登记机关统一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10天。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可向登记机关书面提出异议,登记机关根据异议决定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企业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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