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建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六种情况”失误可免责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03日 07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朱润胜 通讯员邵金霞)为营造鼓励支持党员干部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的良好氛围,近日,秦皇岛市出台了《关于营造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良好环境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
据悉,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本应给予问责追究或党政纪处分,但因达到尽职要求,能够获得责任豁免,对其从轻、减轻甚至免予问责或处分。
秦皇岛此次出台的《办法》规定,除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外,符合6种条件的,可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包括: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并根据现有制度要求,对尚无明确规定的领域和事项,制定有效管用的微观制度,且严格按照制度办事的;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精神,立足推动改革发展,主动争取上级支持,为解决改革难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按照实际情况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在决策中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行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最大限度实现决策公开透明的;为保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任务顺利实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防止队伍出现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行为的。
经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定,可在4个方面予以免责,具体包括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检查考核中免予扣分;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中免予扣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和程序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受组织处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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