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国土资源重大行政决定须经法制审核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31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马学礼)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列入法制审核范畴,宁夏回族自治区日前出台《宁夏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决策)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凡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据介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包括: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基础测绘规划等涉及土地、矿产和测绘管理的各类总体规划;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拟作出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从是否属于国土资源厅法定职权范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等7个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根据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失误,从而引发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等情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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