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冰棍“李逵遇李鬼”,理难说“力”难发
“马迭尔”赶走“马达尔”要过几道关?
一些大城市的工商部门表示,他们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行事,并希望“不要难为他们”
泡一碗“康帅博”方便面,来一包“粤利粤”饼干,再打开一瓶“营养抉线”饮料……
网络上流传的这些“傍名牌”的段子看了以后让人顶多是“一笑而过”,但是对于那些被“傍”的真正名牌产品来说,就有些笑不出来了。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傍名牌”案件,知名品牌“马迭尔”冰棍被一家名叫“马达尔”的冰棍侵权。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马迭尔”胜诉,“马迭尔”也找了一家大酒店准备开一场“胜利”的新闻发布会,然而,让所有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同一时间、同一酒店开会的竟然还有“马达尔”,他们要开的是“新品发布会”。
实际上,“马迭尔”虽然胜诉,但这胜利背后的辛酸与无奈,却并非是一纸判决能够承载的。
第一关:叫停——这边抗议那边卖
2015年4月,发源于哈尔滨的知名品牌冰棍马迭尔遭遇了“长相”极其“孪生”的无血缘“兄弟”马达尔。
当把两个品牌的冰棍并列摆放在一起的时候,打眼一看很难分清他们的差异:从外观上看,二者包装纸的颜色几乎一样,商标的文字和logo、中英文介绍、年份标识的位置甚至也都“撞脸”。
只有细看之下才会发现二者的差别:马迭尔外文名为MODERN,下面标注的年份为“1906”,包装纸最下方印有“中华老字号”字样;而被质疑“山寨”的马达尔冰棍,外文名为MADAER,年份为“1956”。尤其是“迭”、“达”二字,由于字体设计的问题,不认真看很可能会把“马达尔”混同于“马迭尔”。只有进一步仔细查看包装纸,才能找出二者的根本不同:包装纸的左上方印有“和信美”字样。马达尔冰棍的出品商是和信美食品(北京)有限公司。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不少消费者按照买‘马迭尔’冰棍的目标买到了‘马达尔’,买了以后才发现上当。”马迭尔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告诉记者。
发现“马达尔”后,唐青林律师向销售马达尔冰棍的超市发去了律师函。“第一次发的时候人家根本没理我们,该卖还卖。第二次再发之后才起到了作用。”
实际上,这种“起作用”是对一些知名大型超市而言。在分布于大街小巷的零售点,马达尔依然在销售。
第二关:胜诉——这边判决那边卖
随后,马迭尔以侵犯“商标权”和“包装装潢权”为由,一纸诉状将“马达尔”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但适用这一法律条款的前提是,原告方的产品必须是“知名商品”。
哈尔滨本地人以及到过哈尔滨旅游的人都知道,哪怕是在三九寒冬,一边吃马迭尔冰棍一边欣赏冰清雪景也是一种标配,炎炎夏日就更不必说了。
然而,在北京审理此案的法官不是哈尔滨人,也未必去过哈尔滨旅行。所以,必须让他们看到这个产品“知名”的证据。
“为了证明马迭尔冰棍的知名,我们需要向法院提供马迭尔冰棍的销售量和销售范围,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以及在电视、报刊、网络上的宣传材料,主要包括广告合同、宣传视频、宣传链接等。”负责代理此案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张德荣与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德武告诉记者,他们前后用了两个多月来搜集证据。
2015年4月,马迭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迭尔公司获胜。但被告方马达尔公司与和信美提起上诉,由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再审结束之前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尽管马迭尔公司胜诉了,但是,马达尔方面再次改头换面,将包装上的马达尔三个字去掉,“马达尔”冰棍摇身一变成了“泰提达斯”冰棍,但包装袋下方还用较大字体写着“北京马达尔公司出品”字样,冰棍本体上也印有“马达尔”字样。对此,马迭尔公司表示非常气愤。“这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马达尔公司的企业名称侵犯了马迭尔的商标权,同样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保留对此另行起诉的权利。”唐青林律师对记者说。
然而,让他们更气愤的事情还在后面。
第三关:宣传——这边声明那边卖
今年1月15日,也就是一审判决宣判后,马迭尔公司第一时间在北京一家酒店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这一消息。
然而,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同一天,在同一酒店,在同一时间段,马达尔公司也在举行一场新品发布会,推介的产品就是刚刚被一审宣判败诉的“马达尔”。
手握胜诉判决书,却眼睁睁看着“李鬼”当道而又无可奈何。对此,唐青林律师表示,这就是此类案件的令人无奈之处。
此前,作为马迭尔公司的法律顾问,唐青林律师曾带领团队与多地的工商部门沟通,能否通过行政手段依法切断马达尔冰棍的销售渠道。
“我们走了那么多城市,最终,只有秦皇岛的工商部门回应了我们的请求,依法禁止售卖马达尔。其他地方,包括一些大城市的工商部门都表示,他们将根据法院的判决来行事,并希望我们‘不要难为他们’。”唐青林回忆说。
负责此案二审的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马迭尔公司50万元,以及诉讼费用10万元。
尽管唐青林律师认为马达尔方面的销售额在千万元以上,但原告马迭尔公司索赔金额仅为300万元。原因是被告方拒不提供马达尔冰棍的销售账目。而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尽管法律规定,上限可以到“300万元”,但马迭尔公司方面得到的答复是,实际判决中尚无“300万元”先例,50万元的判罚,已经是“顶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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