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内蒙古企业评优必须“劳动关系和谐”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17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李玉波 通讯员吴燕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了解到,在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认定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基本条件。凡申报国家和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劳动模范及企业和经营者其他荣誉表彰时,必须在认定的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工业园区)范围内推荐。
同时,把和谐劳动关系单位评价结果列入单位和经营者诚信体系的基本内容,作为评价社会公共信用企业或诚信企业、诚信人物的必备条件。对社会法人失信行为,严格按照自治区社会法人劳动保障失信惩戒办法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披露、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以及“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截至目前,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认定和谐劳动关系单位1094家,表彰自治区级模范和谐劳动关系单位10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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