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全方位帮扶困难劳模
建立帮扶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使劳模及时分享发展成果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11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青海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面临的现实困难,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建立帮扶标准动态增长机制,使劳模及时分享经济改革发展成果。
在解决劳模生活困难方面,《通知》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劳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救助。因工伤残劳模,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劳模家庭,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
在劳模特殊困难帮扶方面,《通知》要求,由青海省总对因病和因家庭收入低、抚养或赡养人口多造成生活困难的劳模发放特殊困难帮扶补助金。首次诊断为患重大疾病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一次性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需长期用药康复治疗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每年分别补助1万元、5000元;因工伤致残的,根据患病和工伤等级,全国劳模每年补助1万元至3万元,省部级劳模每年补助5000元至2万元。
在解决劳模就业困难方面,青海将发布就业岗位信息,召开专场招聘会,推荐其实现就业。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劳模。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劳模。
在解决劳模医疗困难方面,对于医疗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患病劳模,就诊时实行“一免七减”优惠服务,即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住院病人药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麻醉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减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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