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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5月03日 星期一

内蒙古

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须举证

《工人日报》(2016年05月03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李玉波)近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简称《规程》),与此同时,原《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废止。

《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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