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保护之名行伤害之实当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不少意见提出——

野生的大熊猫受保护 , 人工饲养的大熊猫呢 ?
野生老虎、熊猫受保护,那么人工饲养的老虎、熊猫还该受保护吗?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那大家能把动物买回来放到大自然里“野生”吗……
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与会者就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动物放生以及对滥捕滥杀野生动物法律责任等问题展开热议。
严防借人工之名行猎捕之实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允许利用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名录内的人工繁育的动物可以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这意味着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管理,人工种群将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野生动物就从法律上分成了两个概念——人工种群和野外种群。
周天鸿委员对这一内容表示赞成,但同时建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必须注明哪一种动物只保护野外种群,哪种动物既保护野外种群,还要保护人工种群。
“比如老虎,不管野外种群还是人工种群,都必须得到保护,而且现在也没有生物学上的鉴定分别,监管就更要严格,否则借人工种群的名义而捕猎野生动物的现象也会出现。”周天鸿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一条,以人工种群之名、实际是利用野外种群的法律处罚,而且处罚还要重一些。
陈喜庆委员认为,草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施人工繁育工程做规定非常必要,但同时提醒,应该考虑对人工繁殖的规模有规划和限制,防止任意以至出现泛滥。
方新委员说:“我体会人工繁育有两类,一是为了物种保护需要和科学研究需要的繁育,比如大熊猫。还有一类是为了利用的繁育,比如为了要虎骨、熊胆,为了利用去养殖。”建议把这两种繁育分开,前一类叫人工繁育,后一类叫人工养殖,对两类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
现实中,为了保护动物,有关部门要发人工繁育证、猎捕证等四五种证,为此,方新建议草案增加一条信息公开的内容。“发哪几种证,发给谁了,养殖繁育多少等等,将这些信息公开,既便于公众监督政府,也便于公众参与管理”。
乱“放生”危害大法律该“管管”
“放生”行为经常可见,有时甚至给公众带来威胁。
今年4月,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村的居民发现附近山里出现了大量被放生的狐狸,它们进入村子,甚至袭击家禽,造成当地不少村民恐慌。有媒体报道称,放生者在河北省一养殖场购买了人工养殖的蓝狐和貉380只,私自组织放生。
在4月27日的分组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把放生行为管起来。
任茂东委员建议,草案应增加禁止不规范放生的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需要科学指导,否则对动物将带来噩运。
孙宝树委员说:“受传统习俗和宗教文化的影响,社会上各种野外放生行为和活动屡见不鲜,这种放生活动缺乏科学指导和有效监管,所放生物种既有外来物种也有本土物种,其中不乏有毒、凶猛的野生动物,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及人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损失。”因此,孙宝树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增加禁止随意放生本土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
闫小培委员介绍,随意放生会带来很多危害:
其一,放生危险的物种,加害原有物种。将高度危险的猎食性物种放生会导致当地物种受伤害,这就等于对当地生物的杀生,也危害人类的生命安全。
其二,放生外来物种,危害生态系统。跨越生物区系生物放生,导致生物入侵行为,危害当地生态平衡。
其三,普通民众缺乏必要的生态和生物地理知识,往往会做出错误的放生行为,比如将热带性动物放生到寒带,海洋性动物放生到淡水水域,无野外生存能力的饲养动物放生到野外等。这些都会直接导致被放生动物的死亡,可以说是好心做坏事,相当于间接地杀生。
其四,放生盲目泛滥,加剧恶性循环。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的大量野生动物放生活动,促使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更加猖獗,间接地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剧了盗捕盗猎活动的产生。
违法者应重罚还是“罚太重”
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对危害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处罚一直备受关注。在审议中,罚款数额、额度成为热议焦点。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认为,法律责任中的“罚款有点狠,数目大了”。“我们研究了很多法律,罚款都罚得太轻了,甚至是与人的生命有关的假冒伪劣都罚款不够狠,但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是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猎获物的二倍至五倍等。”
野生动物在有些方面对人的生产生活确实有一定的影响。艾斯海提·克里木拜举例说,去年他到西藏调研,当地很多群众反映,现在野生动物太多、太泛滥,与牧业争草源,对人们生活生产都不方便。新疆的狼很多,吃羊,危害较大。原来野猪吃草,现在又开始吃羊了,牧民很烦恼,所以有些对人民生产生活有害的野生动物适当减少数量,“我认为是应该的,这个看法不一定对”。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对罚款的规定发表看法时说:“现在条款规定是处置野生动物价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规定了其价值由专门部门制定,包括评估方法。既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值多少钱?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无价的,还是给一个幅度,哪怕大一点,这样才有震慑力”。
郎胜委员说,二审稿法律责任一章针对不同违法行为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有些规定需要再斟酌。比如关于处罚的力度,是否还可以再重一些,再比如处罚的标准,现在的规定也不够统一,有的是以猎获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野生动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有的直接规定罚款。在一部法里,关于罚款的规定,有这么多标准是缺少科学性的,建议再梳理一下,使之更清晰。 (本版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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