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环境资源案件将跨区管辖
《工人日报》(2016年04月16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4月13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实施《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青海省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案件将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据悉,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来由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等分散管辖的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管辖管理体制和模式。
根据《实施意见》,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海北州、海西州、玉树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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