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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4月12日 星期一

“全面二孩”政策之后生育意愿并未“井喷”,而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有过工作中断经历”的职业女性中73.86%的人是“由于结婚、生育或照顾孩子”,故有专家认为,当前应该着重解读“生育意愿”不高背后的原因——

“全面二孩”,公共服务要跟上

本报记者 李丹青
《工人日报》(2016年04月12日 05版)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教育、照料、医疗等养育问题,以及女性就业问题,都已成为人们“生与不生”的纠结点,“观望”是不少育龄人群的共有心态。

对此,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杨慧博士认为,要在保障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科医生等公共资源的科学供给的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定义“就业性别歧视”,采取多种手段消除女性的就业障碍,促进公平就业。

一放开却没有“立马生”

记者:当前,大家对二孩的生育意愿如何?

杨慧:中国社会科学院在2015年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中,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了调查,对此研究发现,在25~39岁的一孩育龄妇女中,“肯定不生”二孩的比例为57.76%,“可能生”的占11.25%,“肯定生”的占13.15%,另外还有8.47%“比较犹豫,没有确定好”。

记者:调查关于“生育意愿”的数据,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

杨慧:“全面二孩”政策也许大家想着有几千万人符合条件,认为一放开“立马生”,生育意愿像“井喷”一样。但实际上,大家看到的生育意愿没那么高,这里是有原因的。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大家的生育观念有很大的转变,由原来的多子多福,到现在更多地是强调以质量取代数量。另外一些人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觉得多要个孩子,孩子的生活、教育质量等会受到影响,暂时没有考虑或急于要生。还有一些年龄小的生育人群,暂时也还没有考虑,如果配套措施齐全的话,将来也可能会生。

“生育意愿”是一个非常主观的问题,从生育意愿到生育行为可能会有很大变化。因此,在讨论生育意愿的时候,需要透过单纯的数据,考虑其背后的实际情况,特别是考虑目前面临的公共服务不足等问题。

落实公共服务需要过程

记者:很多人不想生是因为教育成本太高,您怎么看?

杨慧:教育资源对二孩的影响,确实不能忽略。教育部在2015年11月25日公布的学前教育中期评估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学前3年的毛入园率达到70.5%,提前完成了2015年要达到65%的目标。如果反过来看这个数据,就会发现,仍然有近30%的孩子没有获得学前教育的机会,入托问题也还没有解决。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各地要未雨绸缪,新建、扩建公办的托幼园所,满足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

同时,有被访者称:“现在虽是义务教育,但我们花的钱也更多了。”现在中小学生需要在外面上各种辅导班,费用太高。

再有就是教育资源的均衡问题。优质的教育资源是紧缺的,大家“削尖脑袋”都想挤入好学校。如真正做到均衡教育资源、“多校划片”,人们的教育成本可能就没有那么高,也可能就没有那么焦虑了。

最后,教育时间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很多地方为了完成《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任务,规定小学生在校时间不能超过6个小时,但不少家长反映,有的小学下午1点多就放学,给接送造成很大困扰,因此,特别建议在校时间有一个调整。

此外,很多家庭对公共托幼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得不到满足,3岁以下孩子的照料问题越来越突出。

记者:有人说“全面二孩”后,“儿科医生荒”会加剧,您怎么看?

杨慧:目前,儿科医生确实存在一定的缺口。但现在教育部已经在行动,相关高校也在加强儿科医生的培养。落实完善“全面二孩”配套政策,这需要一个过程。

完善法律,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记者:“全面二孩”,是否会对女性就业产生影响?

杨慧:事实上,再生育已经对女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开展的、每10年一次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18岁~39岁有两个孩子的城镇女性中,“有过工作中断经历”的占50.33%,其中“由于结婚、生育或照顾孩子而中断工作”的占73.86%,这个比例是非常惊人的。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所定义的工作中断是“半年以上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女性休产假期间视为有工作,不在中断的范围之内。可见,生育问题对女性就业有非常大的影响。

记者:如何更好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

杨慧: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还不够完善。2007年,我国颁布了《就业促进法》,其中第三章专门讲“公平就业”,如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性平等就业时,法律上没有给“就业性别歧视”做定义,这样很多女性即使被歧视了,也没有办法以就业性别歧视为案由起诉用人单位。因此,建议对“就业性别歧视”做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样女职工才好依法维权。

其次,需要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就业促进法》中规定由劳动监察部门来负责法律的督查和实施。按道理,法律规定的“公平就业”内容,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去督查。但实际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窄化”了监察内容,“就业性别歧视”不在其监察范围之内,这就导致虽有法律,但没有政府机构直接监管,以致于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歧视了也没啥事儿,没什么违法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歧视的蔓延,因此,建议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监察范围,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

与此同时,还可以实施一些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如对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需要为女职工缴纳的社保费,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减免或补贴,或给予雇佣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优先获得贷款权,或给予促进就业平等的单位,优先获得政府采购的资格,这些都是积极激励用人单位的措施,可以配套考虑,多管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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