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税率、起征点、二手房交易等细则得到明确
《工人日报》(2016年03月25日 04版)
本报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北梦原)今天,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同时,“营改增”相关细则得到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指出,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除以上三条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在二手房交易政策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在“北上广深”之外地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而“北上广深”等地,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室主任张斌认为,“营改增”是我国现代税制改革的完善,同时也是重大的减税措施。根据相关部门测算,此次“营改增”预计减税规模将达5000亿元。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前期试点累计减税已达64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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