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多处采纳代表意见
【记者走笔】92处修改,最大限度激发向善力量
“92处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
今天下午,当宣读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工作人员朗读到此处时,陈舒代表赶紧把手里薄薄的7页文件,往后翻了翻。她想看的是, 3月11日,由她和马化腾等另外三位广东代表团的人大代表一起递交给大会的审议意见是否得到了接纳。
对比3月1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今天,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有了不少变化。
“在这儿!第十条修改说明。”陈舒代表翻到第5页指着说,“我们提交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的建议,得到了大会一定程度的接纳,修改了。”
此前的草案中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尽管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的慈善组织拿到捐款后拖延不花钱,造成慈善资金不能被及时使用,甚至是被挪用、非法占有等情况的出现,但陈舒感觉,这个70%的规定太硬性了。
“有些慈善项目并不是像救灾抢险那些紧急项目必须尽快把钱花出去,也可能是一个像教育之类的需要细水长流的项目。”陈舒代表最担心的是,为了避免违法,有的慈善组织在规定时限之前不得不突击花钱,从而造成了慈善资金的浪费。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后,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尽管没有完全实现自己的“删除百分之七十”的建议,但是陈舒表示,这已经比草案稿的表达灵活了一些。
记者发现,相较于去年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相比,92处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的数字细节,显示出了全国人大代表对这部法律的审议热情。
“之所以代表们能够对慈善法草案提出如此多的建议,主要是源于全国人大‘开门立法’精神的确立及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释说。
根据法律规定,由大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将草案发给代表,以便提前了解,收集意见。
今年1月11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全文上网的同一天,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同时将纸质版的二审稿给全国人大代表寄出。由于时间紧、发送量大,法工委不得不加派人手装袋,一直加班到晚上才全部完成。
与此同时,中国人大网上的代表服务专区,代表凭密码登录后,可以看到包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意见和说明的慈善法草案,换言之,等不及纸版的可以先睹电子版为快。
正因如此,不少代表是带着扎扎实实的意见来审议慈善法草案的。也因此,提出的问题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
此前在审议中,马化腾代表提出,草案中没有明确发布信息的平台应该是哪一级别的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的。
而这个建议就是他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商量后提出来的。
马化腾所提及的条款是慈善法草案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按照“草案”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比如我们的腾讯公益平台在广东进行了认证,那么,如果我们开展的活动涉及到全国其他地方,是否要去一一办理相关手续呢?”马化腾困惑,如果是这样的话,就需要在全国3000多个各级民政部门去依次认证,这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今天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慈善信息平台不易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指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中的‘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修改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如果最终通过的话,这将解决我们的公益平台合法性问题。”马化腾说。
通读慈善法草案修改稿不难发现,调整后的慈善法(草案)吸纳了诸多“接地气”的意见和建议,足见代表们在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研讨之细,思考之深。
“慈善法的制定,毫无疑问会对慈善事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如此评价这部即将表决的法律。
根据大会议程设置,慈善法草案,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最后一次大会上,进行表决。(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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