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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延伸阅读】看,这些国家的劳动法庭

《工人日报》(2016年03月14日 02版)

纵观国外劳动司法机构,可以概括为4种类型:

一是普通法院。即由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审判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是其中的一项职能。如美国、日本等。

二是专门法院。即有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如德国、英国等。

三是普通法院内设法庭。即在普通法院内设专门的劳动法庭,如法国、比利时等。

四是专业行政机构。即由国家设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如澳大利亚,是在联邦和州一级的产业关系委员会中内设专门的劳动法庭。产业关系委员会由政府成立,独立运作,与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无隶属关系。丹麦则是通过建立国家调解员办公室来处理劳动争议。国家调解员办公室具有一些行政色彩,又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这一行政裁判实体由德高望重的中间人士组成,在普通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各国劳动司法机构简繁各异,其组成人员也并非清一色的职业法官。

在劳动法院自成体系的德国,共设有基层劳动法庭123个,州劳动法庭19个,联邦劳动法庭1个。其中,基层劳动法庭为初审法庭,州劳动法庭为上诉法庭,联邦劳动法庭为终审法庭。而在普通法院中设立劳动法庭的法国,约有1000多个基层法院,27个上诉法院,1个最高法院。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自然包含了劳动法庭。澳大利亚联邦产业关系委员会内设的劳动法庭共18个,各州产业关系委员会内设的劳动法庭89个。

在人员的构成上,有一个通行的“三方原则”,即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享有与政府代表同等的地位。美国国家劳动局就是根据“三方原则”建立起来的准司法机构,除专业法官以外,还有劳资双方的代表参加。

(陈晓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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