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滞纳金利率,超民间借贷24%利率上限近3倍
银行振振有词 “卡奴”无言以对?


本文图片由视觉中国供图
对信用卡使用者来说,如果在每月还款日未偿还欠款的最低还款额,就会产生一定比例的滞纳金。但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涉及信用卡的案件中,没有支持银行向信用卡持有者收取滞纳金的诉求。由于在此前类似的案件中,银行的这种诉求基本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因此有媒体将该案称为“滞纳金否决第一案”。
与判决结果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别具一格”的判决书。在8000余字的判决书中,审判员用大量说理性语言详细阐述了否决滞纳金的理由。一时间,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纷纷响起,“银行能否收取滞纳金”也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
高额滞纳金被判有违公平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截至2015年6月8日,被告沙某某欠付原告中国银行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成都高新支行”)信用卡欠款共计375079.3元(包含本金、利息及滞纳金)。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以及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其中滞纳金按照375079.3元未偿还部分的5%每月支付。
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截至2015年6月8日的本息375079.3元,以及自2015年6月9日起,以透支的3339659.6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但是,法院并未支持原告关于滞纳金的继续征收要求。
判决书中认为,如果按照银行的主张,滞纳金的年利率将达到60%,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违背。
判决书中使用了大量说理性文字,认为信用卡借贷利率远超民间借贷利率的现象“极可能形成一种‘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外在不良观感”,并且还引用了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款作为论证。“很像是一篇法学论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晓薇在解读判决书时告诉记者。
“个性化”判决引发争议
银行起诉信用卡欠款人,要求归还本息并支付滞纳金的案件并不少见,但在以往的判例中,银行的此类诉求基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本案判决一出,立马引来争议。
有法学专家认为,既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支持收取信用卡滞纳金,消费者在办卡时又签订了合同,那么银行据此主张滞纳金就没有问题。
但是,也有人认为,与民间借贷相比,高额的滞纳金确实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
贺晓薇向记者指出了本判决的两大争议问题:第一,滞纳金的性质是什么;第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应不应该受“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就不受法院支持”的限制。
判决宣布后,有银行从业人员认为滞纳金不是利息,因此不受年利率的限制。贺晓薇认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滞纳金实质上是一种违约金,如果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问题的规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总计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就不予支持。”
为了阐明第二个问题,该案审判法官广泛引用了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及司法解释。记者了解到,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把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的权利交给了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只规定按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对上限额度却没有明确说明。这就使得在之前的案例中,法院都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本案法官很可能认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条例有违于诸多上位法律,因此不予采纳。”贺晓薇律师分析说。
取消收取可能性不大
去年11月,在成都郫县地税局工作的黄小姐因为工作繁忙,在当月还款日3天后才去银行还款。支付时,她发现账单里多了80元,询问银行工作人员才知道,这是3天内产生的滞纳费,“没想到这么多。”
记者拨打了多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发现每家银行都是以当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最低金额10元,不设最高金额。
这样的设置被很多用户认为“不合理”,对于本案的判决是否会影响到滞纳金的收取,银行和法律界人士都认为“可能性不大”。
由于此次判决是初审判决,目前银行方面还未决定是否上诉。“即使这份判决生效,在成都市的其他法院,法官也不一定遵循相同的判决方法。”贺晓薇说。
林先生曾是广州银行信用卡中心一名催款专员,据他透露,收取滞纳金只是银行督促客户及时还款的一种手段,在没有更好的替代方式之前,滞纳金还是会继续收取。林先生还建议,逾期还款不仅会产生滞纳金,还可能对用户个人诚信系统造成影响。因此如果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信用卡持卡人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调,切勿无限制透支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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