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强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
近三年成功调解7000余起纠纷,成功率逾八成
《工人日报》(2016年02月19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李国 实习生李伶睿)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关于健全医疗纠纷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着力强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明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纳入到医疗纠纷的解决中。
上述《意见》明确规定,该市各区县应按照《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成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量引导双方通过医调委调解解决。
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小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不大的,“医调委”可以组织调解,亦可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对于患方索赔金额较大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差距较大的,“医调委”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医调委”主持下就医疗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除人民调解外,医疗纠纷还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据悉,重庆现已建立起“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制度体系,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已实现全覆盖。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88个,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心32个。建立了一支由1200人组成的人民调解专家库,形成了懂医、懂法、懂保险的复合型调解人才队伍,并在调解委员会和专家库的基础上,构建了调解工作的相关机制和制度,使得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近三年,该市成功调解医疗纠纷70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到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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