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农产品安全困局须从源头抓起
近年来,肉奶蛋、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但由于长期以来对“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含义不清晰,而食用农产品本身又有产业链条长、经营主体小而分散的特点,在现实中生产、加工与市场流通各个环节既相互脱节又相互交叉,导致监管部门间不是“九龙治水”监管重叠,就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相互扯皮,加之,生产源头监管力量薄弱现象普遍存在,整体监管效果尚难尽如人意。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有效防控其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公众健康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日前颁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明晰了食用农产品的概念含义及市场销售监管边界;明确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同时,规定了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13种情形以及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等。
综观该《办法》,虽然对市场销售相关主体所要履行的责任义务及市场准入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效果还是有待验证。
比如,对一些软性的规定,如签订安全协议、印制统一凭证、建立销售档案、索取产地证明等一般性规定,市场开办者都能够得到执行,而“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之实质性规定,对于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来说,也不难办到,但对于绝大多数县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商场、超市而言,目前尚没有能力去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也无力承担委托检验的相关费用,无异于“纸上谈兵”。
实际上,对于每日进场销售的许多食用农产品来说,即使持有产地证明也只能证明产地来源,必须通过检测检验方能证明质量是否合格安全,但以目前的条件大多数市场主体定期抽检都难以做到,更不用说对每个品类实施批批抽检。
因此,从中国国情而言,现阶段要想使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得到大的提升,强化源头治理与监管是重中之重,这样方能以较低成本获得较好效果。
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长期以来从业门槛低,产业规模小,众多农民以分散生产和自由经营为主,生产方式较为落后,农产品质量难以控制。近年来,虽然规模化比重有了一定的提升,但在广大农村目前种养业仍然处于小规模、低水平、无标准的状态,加之,生产源头环境不断恶化,化肥、农药、抗生素的不合理使用,更容易造成农产品等食品原材料污染或残留超标等,这些因素都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隐患所在。
近年来,虽然“强化源头监管与全程追溯,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已经成为共识,尽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然而,事实上目前仍将监管重心放在“事”后监管和市场监管方面,而放于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和生产过程监管的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真正在县(区)以下的乡镇、街道、社区以及村、场等基层一线直接从事监管的人员力量、技术装备、经费投入等非常有限,相应的监管能力显得相对薄弱,与法律赋予的职责极不相称,与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产业链条长,标准化程度不高,生产水平参差不齐,监管对象众多而又隐蔽性强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
因此,建议政府要进一步调整监管体制,在人员编制、技术力量、检测装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一线的直接监管能力。而且要着力推广绿色、健康、循环种养新技术,以确保生产中农药、化肥、兽药、饲料添加剂的合理使用,从而杜绝非法添加,严格控制残留和污染问题。
化解农产品安全困局须从源头抓起,抓市场更要抓源头。只有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对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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