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跨省抓错人”民警一审被判无罪
法院:责任民警履职不认真但不构罪;检方:将提起抗诉
2月2日,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法槌落下,备受全国关注的青海警方“跨省抓错人”、责任民警被检方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张军治无罪。西宁市检方随后回应称将提起抗诉。
2013年11月24日,湖南籍女子刘某在高铁耒阳西站买票时,被警方带走。随后刘某得知,青海警方认为她涉嫌2012年11月发生的一起盗窃案,当时因她怀孕取保候审,但到期后一直未“及时”到案,所以被列为网上追逃。
刘某在衡阳看守所关押12天后,被张军治等另外2人带回青海调查。2013年12月9日,西宁警方发现抓错人,刘某身份信息是被他人冒用,公开承认抓错人。
警方“跨省抓错人”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检方调查结果,张军治一行3人于11月28号抵达湖南后,并未及时到耒阳提人,而是先去旅游。随后,湟源检方认为张军治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遂于2014年4月2日立案侦查,并于5月13日依法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冒用“刘某”身份信息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李芳被警方抓获,经确认,李芳为刘某的嫂子。
湟源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人认为,此案经媒体和网络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讨论,这已经构成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同时被羁押期间,被害人正处于早孕期,释放后不久就做了人流手术,被错抓的经历给她和家人的身心都造成了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玩忽职守罪属于结果犯,即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同时还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才构成本罪。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但在后果上应当以被告人的行为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来判定。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而受害人被错误羁押12天的后果,也不足以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
法院还认为,受害人刘某及其亲属明知李芳冒用了其身份信息,却在被羁押时及持续羁押期间未向公安机关反映,最终造成了刘某被错误羁押12天的后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军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意见应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治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军治无罪。
西宁检方办案人员2日下午表示,张军治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恪守法纪、秉公执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在网上发布一个不真实的通缉,并在抓错人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去处理,反而到处游山玩水,导致刘某被羁押12天。该办案人员认为,从非法拘禁的角度讲,因张军治的行为导致刘某被拘禁超过24小时,事实上也已构成犯罪。
庭审后,负责本案公诉的的湟源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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