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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2月06日 星期一

四类案件打赢官司难“兑现”

□ 贾小翠
《工人日报》(2016年02月06日 06版)

大家到法院打官司的目的并非要一纸胜诉判决书,而是要实现判决主文的内容。但实际上,胜诉判决有可能在执行程序中不能兑现,且这种不能兑现的情况与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因为案件的个体情况影响。日前,法官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总结出几类执行风险较高的案件,呼吁大家提高警惕。

不少“公证”书得不到执行

案例:

2011年5月6日,纪女士向刘先生借款43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率。当天,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纪女士出具一份借条,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为保万一,双方对此债权在北京市一家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纪女士未能按期还款,刘先生于2012年4月1日依据公正债权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发现由于纪女士的房屋属于“央产房”,不能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即便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抵押权并未成立。虽然依照相关规定对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拍卖,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房的过户存在诸多障碍,使得该案历经3年仍然没能将案款执行到位。

提示:

大家在对债权选择公证时,不仅仅要注重拿到一份纸质版的公证文书,更应该对自身债权的性质、选择的公证机构、公证中是否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担保等环节进行衡量,转变过去“公证即可高枕无忧”的思想,增强市场风险防范意识。

民间借贷纠纷实际执结率低

案例:

高某与于某是好朋友,2012年7月至10日,于某以做生意筹集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高某借款40多万元,还打了借条。后于某没有还钱,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高某的请求。在执行阶段,经过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于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无银行存款、住房、车辆信息。虽然为本地人,但他常年不回家,执行法官根本找不到他,致使案件长期不能结案。

提示:

在选择民间借贷时必须考虑市场风险,增强法律常识,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借贷。借贷前,多方打听一下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借款用途、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查询担保物的权属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减少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

“空壳”小企业最易欠工资

案例:

2005年9月,宁师傅与一家设计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宁师傅为该公司做瓦工,给一所中学做装修,劳务费为6350元。当年9月至11月宁师傅依约提供了劳务。同年11月11日,该公司给宁师傅打了张拖欠工资6350元的欠条。后经宁师傅多次索要,该公司却一直没给他结清工资。宁师傅将该公司诉至法院并获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经承办人调查,该公司已经不存在,没有任何存款、住房、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长期下落不明。

提示:

近年来,执行中发现申请对小型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有所上升,且大部分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甚至是“空壳公司”。尤其是建筑劳务公司,由于设立门槛不高,公司规模小,其经济实力根本无法应对市场风险,一旦遇到数额较大的工资支付或工伤赔偿,资金又无法及时回流,就会导致给付义务履行不能。法官提醒大家,在与这类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时,留意、关注公司的经济状况、业务发展情况。在工作中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保管好与被执行人交易时产生的结算单据或者往来账户,以备后患。

抚养、探望类执行纠纷阻力大

案例:

赵女士与边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2014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判决生效后,男方将离婚的过错归结于女方,以接走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为由,百般阻挠女方对孩子行使探望权。女方看不到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最后,双方分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执行中,男方先是以孩子上学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女方探望,法官好不容易联系学校说服校方协助后,男方又提出孩子不愿意接受探望,对于这一点,双方都认为是对方怂恿或者“教育”的结果,法官往往难以判断孩子的态度是否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最后,法官好不容易说服男方周六让女方把孩子接走,结果女方却没能按时将孩子送回边某的身边。于是边某找到法官情绪激动,让法官去给她找孩子。原本是出于保证当事人探望权充分实现的目的才加班执行案件,却给承办人带来了如此大的执行风险。

提示:

由于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一份判决书可以长期、多次申请执行。虽然判决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如果双方都不按照既定判决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专门的针对这类未成年人的执行措施。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作为父母,应尽量避免将成年人之间的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并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将离婚带给孩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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