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欠款,利息与赔偿金均可要 ●提前离职,追讨年终奖无障碍●未完成绩效被扣薪,有约在先也可追讨 ●有劳必有酬,提成工资不能少
这四类报酬,别忽视莫放弃
岁末将近,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主张的拖欠款利息、加付赔偿金、提成工资、年终奖、社保金等,以种种理由打折扣。有劳必有酬,劳动者应得的报酬,一个也不能少。
承包工程欠款,利息与赔偿金均可要
[案例]2013年6月,张某与某装饰公司项目经理江某达成工程转包协议:约定江某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1至5层室内铺设工程转包给张某,价款为10.5万元,每做完一层一支付。张某组织农民工于当年12月底完工。
江某在前两层楼完工之时给付了4. 2万元后,为张某出具了剩余工程款的欠条一张。事后张某多次索要未果。在劳动监察部门向江某发出支付劳动工资通知书后,江某依然未予支付。张某打算诉诸法律,在主张给付所欠工资及利息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据此,张某可以主张被拖欠的包括工资在内的工程款利息。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张某的两项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提前离职,追讨年终奖无障碍
[案例]小曹被一家职业专科学校聘为合同制教师。双方于2013年9月初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小曹月工资(含奖金)3800元,年终奖视情况发放,原则上为本人一个月工资。2015年11月初,小曹决定辞去工作,提出学校应给付自己本年度10个月相应的年终奖。可学校认为,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离职者不发给年终奖。2016年1月,小曹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校方,要求给付3170元年终奖(相当于本人月工资的10/12)。可校方以小曹已离职,拒绝了其要求。
[说法]该学校关于“年终奖发放范围为在册职工”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规章制度里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离职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也应当向职工支付年终奖。据此,小曹可通过仲裁维权。
未完成绩效被扣薪,有约在先也可追讨
[案例]张菲所在的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
最近两个月,张菲因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两个月总共拿到1300元工资。公司给张菲的回复是:这是按当初合同约定执行的。
[说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菲此两个月每月工资750元,显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菲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或逾期不付应加付赔偿金。
有劳必有酬 , 提成工资不能少
[案例]马琳琳入职某家具销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其职位为销售员,负责家具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提成。2015年7月,马琳琳与一家装饰公司达成销售价款36万元的订单意向。10月初,因马琳琳休产假,该订单签订由另一销售人员接手并完成。年终结算销售提成时,公司以该笔订单签订时马琳琳已不在岗为由,拒绝支付其提成款1.8万元。
[说法]职工休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销售提成可以比照工资“政策”或公平原则办理。本案销售订单签订时,马琳琳虽然人不在岗,但对完成该笔订单付出过劳动。正是因为该笔订单销售工作的连续性,且与马琳琳前期工作不可分割,依据有劳则有报酬的公平原则,公司应当支付其该笔销售提成工资。当然,又因该笔订单系马琳琳与另一员工共同完成,若能区分各自的劳动量,可按劳动付出分给;若不能区分,应平均分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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