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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1月29日 星期一

广东拟加罚欠薪“老赖”

——提交该省人大审议的“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将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本报实习生 何倚华 本报记者 叶小钟 刘友婷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29日 02版)

岁末年关,农民工都希望能如期结算工资,早早回家过年。

为了加大预防、打击欠薪违法行为的力度,在1月20日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会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被提交审议,这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实行10年后的首次修订。

“草案”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发工资时间,还特别提出: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将被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工人加付赔偿金。据悉,正在审议中的“草案”已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欠薪现状:

工资引发劳动纠纷占比过半

近年,广东因欠薪引发的劳动纠纷居高不下。2015年1月~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近六成,其中建设施工领域尤为突出。

“目前广东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须完善,须加强对欠薪行为特别是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行为的预防、打击。”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表示,广东每年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数位居全国前列。2014年全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92宗,公安机关立案466宗。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不予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践中对有关法律理解不统一,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草案”亮点: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正在实行的工资支付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工资支付日期。现实中,大部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一般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工人们普遍要两个月后才能领到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

这次修订,规范、缩短了工资支付周期。“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3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此外,“草案”还提出,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多重保障:

故意欠薪可由公安机关介入

“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草案”还针对欠薪高发的建筑领域作出了新要求,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且工资全部结清后方可以销户。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除了从工资发放源头实行监控,“草案”还提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案件,人社部门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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