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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1月23日 星期一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否仅限于咬伤、抓伤等情形?近日,江苏镇江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答案:受动物惊吓致伤,主人要担责。

大黄狗吓“倒”老太之后

□杨承慧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23日 06版)

赵春青 绘

江苏镇江八旬老人仲老太买完肉包子,在回家途中,遇到附近邻居方女士牵着的一只大黄狗冲着她狂吠并向前狂奔,吓得仲老太跌倒在地,致右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由此引发一起饲养动物致人人身损害索赔案。

在这起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对事发现场的描述各执一词,上演“罗生门”。老太摔倒是否因狗吠而受惊所致?狗并没接触到老太,由此诱发的损害也该狗主人埋单?近日,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答案:狗主人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各执一词

事件发生在2013年10月27日17时许。仲老太摔倒后,被方女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仲老太右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仲老太和方女士对事件发生的经过各执一词。

仲老太称:“当天我买了几个肉包子,准备回家吃晚饭。我由北向南,方女士牵着狗由东向北。我当时想打招呼,但她的狗突然狂叫起来,还跳。方女士拽绳子但没拽住,我就朝后退。路窄,我跌倒了。”

方女士则有另一番说法:“我用绳子牵着狗从巷子往外走,还没有走出巷子口,一个拾垃圾的人站在巷子中的垃圾箱处拾垃圾。我的狗见到拾垃圾的人叫了两声,我喊了一声,它就不叫了。我继续向前走,走到前面南北方向的大路上,看到老太(仲老太)跌坐在地上。狗叫的时候没看到仲老太,看见仲老太时她已经跌倒了。我们距离有6、7米远。那个捡垃圾的人从头到尾都看得清清楚楚的。”

警方找到了这名关键证人——在场捡垃圾的人韦某。

韦某对当时情况这样描述:“我骑着三轮车捡垃圾,前面有一个老太太在走路。这时,从对面的巷子里出来一个女人牵着一条大狗。那条狗看到老太后,就隔着路对老太叫。老太吓得坐在了地上。狗还在叫,那个女人就把狗牵回家了。那条狗对着老太叫得很凶。狗跟老太的距离有4米远。”

真相还原

由于双方对赔偿一事达不成一致意见,仲老太于2014年3月10日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方女士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39558.25元。

2014年6月19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中查明,方女士饲养狗未领取养狗证。经法院要求,方女士未提供其饲养的狗的照片,法院上门查看时亦未得见。

关于狗的特征,仲老太、方女士的邻居表述为是一条黄色的大狗,高约五、六十厘米,不连尾巴长约七、八十厘米,样子很凶。

最后,京口区法院确认了案件的事实经过:2013年10月27日17时左右,仲老太沿着观音桥巷自北向南步行快到观音桥巷9幢时,方女士牵着其饲养的狗从观音桥巷9幢北面由东向西往观音桥巷走出来。方女士的狗冲着仲老太大叫并拽着方女士向前跑,仲老太后退跌倒受伤。

法院认为,方女士饲养的狗体型较大,且样子较凶。仲老太作为一个老人,看见一只大型狗冲其大叫并有向前冲的动作,受到惊吓是其跌倒受伤的原因。因此狗的行为与仲老太跌倒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方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仲老太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9月9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方女士赔偿仲老太31705.60元。

特殊侵权

方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方女士提交照片一张,拟证明其牵的狗是小狗,只有30~40厘米,不足以对仲老太产生伤害。

仲老太不认可该照片,认为韦某及其他人员的陈述都表明这是一只较大的狗。

镇江市中院要求方女士提供该狗的现实状况供法院核实,方女士表示不能提供。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女士饲养动物与造成仲老太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能够成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限于咬伤、抓伤等情形。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涵括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范围。

方女士饲养的狗体型较大,其叫唤及向前跑动的行为,足以对80多岁的老年人仲老太造成危险性。再考虑到狗与仲老太之间的距离,足以致仲老太受到惊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往后退并跌倒在地而造成损害。

据此,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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