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4包“问题”方便面,索赔450万元,被判8年6个月——
打假:维权还是敲诈?


东方IC供图
案情回放
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男子李海峰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食后出现腹泻现象。后来,他在方便面醋包里发现类似玻璃块的异物,并注意到4包方便面的保质期都已过将近一年。
2015年1月,李海峰在网上找到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方便面醋包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醋包内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
索赔未果后,李海峰发布多条抨击今麦郎公司的微博,并@了八家媒体关注此事。今麦郎公司认为,李海峰此举给公司造成了很大影响,选择了报案。
2015年7月,李海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李海峰被隆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又一个打假人“出事”了。
因买到4包“问题”方便面,黑龙江货车司机李海峰向今麦郎食品公司索赔450万元,被河北隆尧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2015年12月18日,李海峰被隆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事件连日来引发社会广泛争议。2016年1月18日,一场围绕此案的“打假索赔与敲诈勒索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在会上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3·15打假出现至今的20年间,全国各地发生打假人因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被刑拘的同类案件共有16例,涉及19人。
李海峰案,因“维权”而起,以“敲诈勒索”而终,这两者边界在哪里?
焦点1
“天价索赔”错了?
450万元的索赔,成为李海峰获罪的理由之一。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海峰在食用一包方便面后身体不适,向今麦郎公司索要450万元的巨额赔偿,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明显超出其正当利益实现后可能确定的债权范围,具有非法占有今麦郎公司财物的主观故意。
消费者究竟能不能向相关企业提出“天价索赔”?
河山对此认为,索赔数额理论上应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来索赔,但并不是超过了这个数额就绝对不行,如果发现了重大质量问题,天价索赔也不是全无道理。
河山同时表示,提倡消费者理性索赔,按法律规定的数额索赔。“消费者天价索赔会导致维权过当,但不管其索要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都不宜用刑事手段对待购假索赔的消费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的观点是,消费者索赔过高本身并不构成敲诈勒索。倘若商家不同意消费者的高价索赔,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法治和理性的轨道上化解纠纷。
“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法律完全允许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进行协商谈判。”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表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个数额,这个数额无论多少,只要是双方出于自愿且不被法律禁止都是合法的。请求权是受害消费者的权利,即使是天价也无不可,这是典型的民事纠纷。
焦点2
媒体曝光=威胁?
据媒体披露,李海峰从2015年3月23日开始,发布了18条攻击今麦郎的微博,并寻求几家媒体进行曝光。李海峰称,这么做就是想“恶心一下今麦郎公司”。
此举被法院一审认定为“显然是用威胁方法向今麦郎公司强索财物”。
判决书中写到,李海峰在明知检测机构无资质、检测结果无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声称将向媒体公布检测结果的行为,“势必会对今麦郎公司产生精神强制,目的就是使今麦郎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后,为避免其商业信誉受损而选择向其交付财物”。
“消费者购假索赔,购到了‘假’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向媒体曝光,向消协请求调解,向行政机关投诉,这些方式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河山说。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相文则认为,消费者寻求媒体曝光或者在自媒体上发布夸大事实的言论,会对企业的名誉权造成损失。企业在舆论压力下采取“防守”的方式对待,亦不是良策。“这一点争议性非常大,律师困惑、法学界困惑,执法的公安也困惑,企业也可能觉得委屈,说我的“名誉权”谁来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曾被多家媒体跟踪报道的“黄静获得国家赔偿案”,与李海峰案相似,却有着不同的结果。
2006年,北京女大学生黄静以2万元价格购买了一台华硕品牌笔记本电脑,自称电脑故障与华硕进行多次交涉,要求索赔500万美元,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羁押294天。黄静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并拿到国家赔偿金共计29197.14元。
检察院在给黄静的《刑事赔偿确认决定书》中明确认定: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索取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这“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焦点3
边界在哪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认为,区分正当的打假维权与涉嫌敲诈勒索的标准,在于消费者或打假人的请求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享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其行使请求权的方式是否为法律所接受。在当事人享有合法请求权的前提下,请求的赔偿金额则属于意思自治范围,法律并无限制,索赔金额本身不能影响案件的民事性质。
刘相文则认为,在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件中,核心是超出一般民事权利之外的额外利益的获取是否采用了不正当的方法。打假人不能以各种手段威胁企业达到索赔的目的,超出法律规定的索赔数额的额外收益属于不正当利益。
“维权的前提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所曝光的问题必须属实,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如果捏造事实,且借助网络大肆扩散,强迫对方满足其不正当的目的,就带有威胁性,可能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刘俊海说。
据记者梳理,在目前的16例因购假索赔、以敲诈勒索罪被刑拘的案例中,除了一起案件当事人正在服刑中,一起已出狱,李海峰现在被逮捕羁押,还有3例当事人不愿意透露案情外,其余10例均被定性为错误抓捕,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对此,苏号朋建议,最高法应尽快出台系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解释,就近20年来存在重大争议的消费维权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执法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出台司法解释需要时间过长,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消费维权的重大争议领域推出几例指导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