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办教师将享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22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教育厅了解到,从今年起,山东省将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据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同时具备“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与所在学校签订劳动合同”三项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技工院校、民办普通中学等。据介绍,2015年,山东省在青岛、潍坊、德州3市率先启动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今年将在全省17市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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