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公办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新规
人才不仅“出得去”,更“回得来”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18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 邹倜然)公办学校教师能否流动到民办学校工作?公办医院的医护人员流动到民办医院,能否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针对这些问题,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相应的人才流动,不仅“出得去”,更“回得来”。
《通知》规定,从2016年起鼓励支持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流动到民办学校、医疗机构工作,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单位不得限制人员流动(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
同时,对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中原在编公办学校教师、医院医护人员,今后若重新流动到公办学校、医院的,经同级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直接考核聘用,相关信息应予公开。
一位民办学校校长表示,以前公办学校对人员外流有严格限制,一些优秀的公办教师既想去民办学校施展才华,又舍不得事业编制。如今,新政策可以打消这些教师“跳槽”的顾虑。浙江某三甲医院外科医生赵雪也表示,《通知》中规定的“回得来”,意义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