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将成立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的职工将获法援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14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司法厅、省总工会联合印发《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办法》,明确省总工会成立“青海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省级产业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为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据介绍,该省职工法律援助的对象和条件是:省内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案件中受到不法侵害且证据充分的职工;本人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职工。
青海省总法律与保障部部长白海青表示,青海省总已着手组建省职工法律服务团,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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