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卷宗助推“信息化办案”
最高检出台规定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09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 卢越)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一名偏远的县检察院检察官如果向州检察院报送案件卷宗,过去走山路需要一至两天,若遇上大雪等恶劣天气导致封山,耗费的时间会更长。但在电子卷宗系统上线之后,通过卷宗共享,“一两天”缩短为“一瞬间”。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制作使用电子卷宗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审查起诉、提请抗诉等六类案件应制作电子卷宗。
据了解,2014年1月起,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上线。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司法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活动网上监督管理、办案数据自动采集生成,电子卷宗系统则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子系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据最高检案管负责人介绍,电子卷宗系统包含卷宗制作、内部阅卷和律师阅卷等功能,该系统可以方便案件承办人摘录复制卷宗内容,为领导审批和检委会讨论案件提供全面信息,方便律师阅卷并根据申请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目前,已经有28个省检察机关上线运行电子卷宗系统,在提升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和流转效率、加强办案监督管理、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实现政法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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