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大股东3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
《工人日报》(2016年01月08日 04版)
本报北京1月7日电 (记者北梦原)今天,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明确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此前,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证监会于2015年7月8日发布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规定,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和董监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证监会表示,《18号文》出台后,有效缓解了集中抛售压力,对引导股票交易恢复供需平衡、重塑投资者信心产生了正面作用。同时,《18号文》是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
目前,《18号文》已近到期。为避免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又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证监会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制定了《减持规定》,通过完善配套机制,引导大股东、董监高依法、透明、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重点就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这一特定途径减持股份作出细化要求,且受限范围不包括其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股份。董监高减持股份,完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严格执行。
同时,证监会表示,出台《减持规定》,并不意味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等“国家队”即将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也不会发生改变。
在《减持规定》发布之前,当日沪深300指数跌7%再度熔断,市场提前收盘。有分析认为,对1月8日减持不确定性的恐慌是市场大跌的诱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