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宴醉死 工伤不认
法官提醒:核心看事故是否出于工作原因
本报讯 (通讯员 区鸿雁)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备受当地关注的副局长聚餐醉酒死亡诉请工伤认定一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杨女士要求确认其丈夫工伤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的丈夫李某林生前系云南罗平县某单位副局长。2014年3月10日,该局实施《关于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及违法违章建设集中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李某林担任违法违章建设整治组组长。
2014年3月11日l8时许,李某林与黄某勇等5人在罗平县县城一家餐馆用餐,餐后被他人驾车送回李某林家居住的小区门口。23时许,妻子杨女士发现丈夫李某林在自己家车内死亡。同年3月12日,罗平县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心脏猝死、脑出血”。
2014年3月13日,当地监察局成立调查组,对李某林等5人3月11日的晚餐用餐性质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认定,3月11日当晚,应黄某勇的邀请,李某林等参与的晚餐用餐性质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
2014年6月20日,杨女士向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8月20日,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李某林2014年3月11日晚餐后死亡的后果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杨女士对认定结果不服,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后,杨女士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曲靖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李某林与黄某勇等5人在罗平县一家餐馆用餐,其性质属于私人活动,非公务用餐,其死亡原因并无确切的证据证实是突发疾病死亡,也没有证据证实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应当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法官表示,本案是因饮酒引发的行政案件。在公务接待、私人宴请或者家庭聚会中,饮酒是一种普遍现象。同时,因酗酒、过量饮酒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基层尤为突出。饮酒是一种文化,更是一种修养,处理不当不仅伤害身体,也损害形象。
法官同时提醒,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前提条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凡没有证据证实事故伤害是由工作原因引起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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