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房屋同一买家,两份合同两个价,孰真孰假?
“阴阳合同”害了“聪明人”
法院判决 : 卖主申请解除合同无效,房子归买方所有
本报讯(记者刘旭)买卖房屋时为了少缴税,房主卢德志与买家卢军签订了一份“阴阳合同”,结果吃了大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近日判决,卢德志申请解除合同无效,房子归卢军所有。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对外公开的“阳合同”公开存档备案,“阴合同”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卢德志与卢军熟识。2008年7月31日,卢德志将自己坐落在大连中山区中南路442号的一处房子卖给卢军,约定价格为30万元。但双方为了少缴税,签了一份“阴阳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的合同上写的卖房款是5万元,但私底下二人又写了一张房款为30万元的“阴合同”。
“阴合同”约定,卢军在2009年1月31日之前补齐房款,若不付齐,房屋归卢德志所有。当日,卢德志收到卢军给的5万元房款。半年之后,卢军却没将剩下的房款补齐。卢德志遂将卢军告上法庭,申请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把自己卖的房子再过户回来。
卢德志认为,当时签订了两份合同,实际上房屋是以30万元的价格成交,为了避税才在“阳合同”上写了5万元,这份合同应视为无效。双方私下写的30万元合同中约定,若卢军未补齐房款,房子就归卢德志自己所有,因此,房子应当过户回来。
卢军则认为,双方当时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价款为5万元,付款方式为2008年7月31日一次性付款,同时约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补充协议,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档案室内保留着双方买卖房屋时的付款说明。交易时,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对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认定该房屋价值20万元,已按照20万元的标准纳税,自己手中有当年的纳税证明。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中有双方的签字和手印,该申请中列明房屋成交价为5万元,同时保证其申请资料属实、无隐瞒,此申请表是房地产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因此法院判决,卢德志申请解除合同无效,房子归卢军所有。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表示,签订“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这种行为是无效的。同时,他提醒,目前房地产交易市场采取按照房产评估价格征税,所以“阴阳合同”对纳税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如果实际成交价高于评估价,就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一旦被税务部门查出,买家和卖家都将受到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在数额达到标准时,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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