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人事调整纠纷凸显出相关体育法律法规的缺失——
“家务事”如何“得其法”
北京时间12月28日,即将征战2016年里约奥运会亚洲区预选赛的中国男足国奥队已在阿联酋展开最后阶段的备战。根据此前中国足协确定的国奥代表团名单,中国足协副主席魏吉祥赫然在列。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大的意外,魏吉祥将全程督战国奥队。
本月中旬如期出席全国足代会并做有关“中国足协执委调整情况”的通报,如今又出现在国奥代表团名单中,此前因遭前足协工作人员实名举报而身处舆论漩涡的魏吉祥“从来没有不正常上班过”(中国足协新闻办回应语)。
一度处于风口浪尖的实名举报事件暂时归于平静,但围绕着中国足协人事调整出现的纠纷却并未偃旗息鼓。据悉,在足协此次人事调整中被调离的原中国足协财务主管苏小春,已正式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提请委员会裁决中国足协撤销调离通知,继续履行其相关聘任合同。
由实名举报引发的此次争议源于中国足协今年9月的人事调整——当时中国足协决定调离3名中层干部林卫国、陆煜、苏小春和3名工作人员李晓旭、付玉培、郭辉,工作分别调整到中国篮协、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财务中心、信息所和奥体中心等单位。然而,由于苏小春、付玉培、郭辉等3人希望继续留在足协工作,此次人事调整仍僵持不下,争议不断。期间出现的付玉培实名举报魏吉祥一事,更是让事态发展变得复杂。
据悉,此次苏小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时,认为中国足协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单方面解除与自己签订的聘任合同,符合《人事争议管理规定》的范围。其相关申请能否得到受理,依据规定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见分晓。
对于此次的足协人事调整纠纷,不少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专家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均表示,机构人事调整,不仅需要符合相关规章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更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更为重要的是,针对体育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新特点和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专门的体育法律法规亟待修订和完善。
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知名体育法专家张士忠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已实施了近20年的中国体育基本法《体育法》,其内容相较于体育发展现况存在较为明显的缺失和滞后。“例如无论是球员、教练员还是体育工作人员,目前有很多工作合同在实践中并不能完全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体育法应该在这方面进行完善,体育行业应该出台具备特殊保障性的法律法规。”
“类似于足球改革这样的重大议题,除了出台相关政策,配套的法律法规也非常重要,”具有多年体育法律法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北京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尧向《工人日报》记者表示:“如果能得到更为细化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类似于足协机构改革和人事调整这样的重点难点工作将会更容易推进。”
“器欲尽其能,必先得其法”。随着中国体育的不断发展和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体育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日臻紧迫,将成为全面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