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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北京《实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获通过

农民工入会有了法律依据,建立职代会制度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将纳入企业守法信用档案

《工人日报》(2015年11月30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郭强)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北京工会在新形势下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有了新的基本遵循。

“北京市修改《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作从论证、调研和起草工作,到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历时近3年,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北京市总工会有关人士说,市总自始至终参与了本次《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

据介绍,目前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是13年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1年新修订的《工会法》修订的。随着社会的发展,首都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实施办法》的不少内容已经滞后于工会工作和职工队伍状况的实际。

此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7章71条,与此前相比,在工会会员范围、工会组织、职工维权机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工会经费、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修改。其中,重点加强了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了职工维权机制、强化了工会工作保障等内容。

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在解决建会难的问题上,通过上级工会指导、维权制度倒逼、服务吸引职工等综合手段来促进会员建会和争取企业的支持。

在健全职工维权机制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强化了企业在平等协商方面的建制义务,明确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打破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对厂务公开制度做了明确规范。

在强化工会工作保障方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规定,对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北京市总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法基本达到了以工会工作中的问题为导向、工会源头参与立法的目的,解决非公企业职工建会难、基层工会工作缺乏活力等困扰工会工作的难点问题有了法律依据;以法规的形式肯定了北京工会过去工作中探索总结的改革实践成果,创新发展了工会维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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